上海华东师范网络教育本科学历招生 学前教育专业上海专升本学历
面议发布时间: 2023-05-26 14:28:58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
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
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扩展资料:
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
接收单位证明;
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毁岩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房产证原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自建房:土地使用证;
土地、规划*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
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渣纤);
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
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介绍信;
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纤梁御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户口迁移证。
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
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
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
上海户口配偶随迁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夫妻投靠适用于外省市人员在本市配偶户口所在地申请迁移落户需要什么材料?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上海户口配偶随迁需要的材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引进人才落户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配腊卜偶随调随迁,包括:
(1)配偶随调的,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
(2)配偶随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在外地已退休或无业(失业)的相关证明;
(3)配偶暂不调沪的,提供身份证、户知租口簿,提供由引进人才和配偶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承诺证明;
(4)配偶已在沪的,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工作关系证明。
二、留学生落户
1、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2、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3、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2)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搭局兆3)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4)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5)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居转户
1、根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四、投靠落户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您可登入“上海公安门户网”*信息公开栏目查看本市夫妻投靠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或请您前往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咨询,索取《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根据菜单内容准备材料,材料齐全后提出申请。
五、分居落户
(一)申请主体
夫妻分居中在沪一方向所在单位,或调入一方向接收单位提出申请,在沪方无工作单位的也可以通过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在沪方为派遣制员工的,由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申报)。
(二)受理条件
本市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地的配偶属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在当地*人事*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在沪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取得任职资格(以聘代评的除外),并被聘用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管理人员确认:在管理岗位工作,具备(1)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2)聘用制干部,提供聘用制干部审批表、登记表。
1、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省、部级劳动模范等、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认可的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含相当级别);
2、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在沪一方是被聘任为中级(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以取得本市户籍起算)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沪人[1999]122号文件中,规定无分居年限的情况,原则上把握在进沪手续办结时已分居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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