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海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后招生吗
面议发布时间: 2024-05-19 22:35:28
长沙博雅卫生学校领导班子育人理念先进、治学严谨、医学教育经验丰富、深谙医疗卫生国情,是一个团结务实 开拓创新的集体。
学校师资队伍共计200余人,其中专业教师队伍以*级重点*、高职院校、三甲医院骨干教师为主体,他们在专业领域的临床、教学、科研的*优势,可确保学生的知识与技能科学、先进、系统、合理,具有职业发展所需的知识储备;学校与省内高等院校、卫生健康行业、学会和各 级医疗机构联系紧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场地,升学和就业渠道畅通。
学校坚持面向市场需求办学,以护理专业为中心,围绕卫生健康职业人才培养开展育人工作, 办学过程透明,着力校园环境的重要性和育人的整体性,旨在把学校发展成促进师生健康和幸福的大家庭。 为探讨护理专业中职学生的职业定位和发展方向问题,联合省内龙头院校开展了长达10年的护理人才中 高本贯通培养的探讨和研究,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培养方案,按*本科教学标准要求培养中职起点学生。
学校充分发挥机制的优势和活力,整合湖南优质医学教育资源,在"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培养实用型专业人才"上办特色、创品牌;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具备职业潜能的专 门人才,有效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明确学生安全行为规范,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办法》、《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长沙博雅卫生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甲方)与学生(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学校及老师)
*条 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做好学生的后勤*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具体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和校内学生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条 学校定期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班主任必须定期深入学生中了解安全状况;
第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第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罚款;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和生活设备、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内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的;
(六)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乙方责任(学生及监护人)
第七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注意自已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八条 学生和家长都应主动学习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学生发现安全隐患或遇到困难,应即时报告老师。
第十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
(二)学生的以下行为具有危险性,教师已告诫并阻止,学生拒不改正的。
1.收藏使用管制刀具和危险物品的;
2.到卫生状况不良的私人饭馆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的;
3.因酗酒、吸毒、贩毒、参与打架斗殴、敲诈勒索、聚众闹事、非法传销等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4.到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舞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陪吃、陪跳、陪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5.违反规定到江、河、湖、海、池塘、水库中去洗澡、游泳的;
6.违反教室、宿舍和其它场所管理中消防和用电的规定,使用蜡烛、酒精炉等明火工具;使用"热得快"等不安全电器或私接乱拉电线;吸烟等原因引发火灾或触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7.在无人野外或夜间单独出行,盲目听信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8.外出活动租用私营车辆或乘坐无牌无证、资质不合格或超载的车船,不遵守交通法规的;
9.观看、下载、传播反动、淫秽书籍和音像图片,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行各种违法违纪活动的;
10.学生参与邪教和迷信等活动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老师已告知家长及学生,但家长及学生本人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违反‘严禁在校住宿学生未假外宿’的规定,造成自身和他人安全事故的;
(六)在各项活动及日常教学中,学生因不遵守规定或不按要求操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七)学生团体或学生个人未按学校规定进行程序审批,擅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的;
(八)学生私自找工作的;
(九)学生攀爬校内建筑、围墙、树木等安全设施,造成人身伤害的;
(十)学生在校外参加见习和实习等活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和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人身、财产和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因自己的过错,遭受损害和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损失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学生经济补偿。
喻博,女,2011级护理专业5年制学生。
毕业时间:2015年6月
入职时间:2015年7月
工作感悟:感谢学校的栽培,给我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得到了去湘雅医院实习的机会,在期间,我学到很多知识,从*天的手术室到肿瘤科、妇科、门诊输液室、烧伤科等等,让我记忆深刻的是烧伤科,学习了PICC植管操作,面对一个烧伤95%的病人,成功植入PICC后那种优越感,只有亲临其境才能体验得淋漓尽致;到后来的工作中,面对一个植入了PICC的病人进行换药和换膜的经历,让我更加对护理这门专业得到了认可和自信。也许,这就是作为一名白衣天使的自豪感吧!
对老师寄语: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栽培,给我一个这么好的平台展示自己,也让自己在人生中找到了方向。
对学弟学妹寄语:天道酬勤,曾经的每一份付出,必将收到百倍回报,只要努力奋斗过,就不会后悔。
对学校寄语:培育更多的医护人才,愿母校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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