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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校园管理情况

发布时间: 2011-07-26 21:59:03

广东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天河校区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章     

 

*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广*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守则(修订)》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广东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天河校区正式学籍的在籍学生,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1.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2. 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3. 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或在留校察看期内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开除学籍。

4. 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业证;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察期居住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科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业证;留察期间再次违法纪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二章      

 

第六条  策划组织成立校园非法同乡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1. 积极参与者,经教育尚未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积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犯*法令、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处罚者:

1. 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布缓刑或判处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有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 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违反公共场所管理规则,不听从管理人员管理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带头起哄、摔物品、故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造成很坏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 策划打架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物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或引入非本校学生打架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3. 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6)累计打架二次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参与者

(1)以&lduo;劝架&rduo;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打架后,纠集&lduo;同学&rduo;、&lduo;老乡&rduo;去报复或挑衅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又一次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 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 打架后,不通过学校解决,&lduo;私了&rduo;勒索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 犯本条二款以上者,分别裁处,在*处分上加重一级处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公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并做如下处理:

1. 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下同)处分。

2. 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经保卫或公安*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盗用或伪造他人证件冒领邮寄的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 多次偷窃、诈骗、屡教不改或结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1. 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者,没收麻将牌,给予记过处分;因打麻将受过处分,又打麻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者,没收赌具,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记过处分;

4. 对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经予警告处分;

5. 因打麻将或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款和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流氓行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道德败坏或其他有伤风败俗行为:

1. 情节较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3.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 卖淫、宿娼或介绍、收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窥看、滋扰等流氓行为者,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非法同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 有伤风败俗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凡参加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等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 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辱骂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2. 以起哄、断电、抛掷杂物、燃放鞭炮等行为扰乱宿舍、课堂、会场、影剧场等场所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 违反保密、破坏各种制度者,给予记过处分;

4. 破坏公共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5. 因成绩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

6. 拒绝、阻碍*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并对上述人员起哄、围攻、谩骂或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8. 经常迟到、早退、不出操、违反校内各种制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 参与非法经商、在校园内贩卖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 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处分;

11. 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 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线,违章使用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吸烟、酗酒或酗酒闹事者:

1. 在校内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 在校内酗酒,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酒后肇事,按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五条  有提供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校纪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1. 达10节课者(2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2. 达20节课者(4天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达30节课者(6天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4. 达40节课者(10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达50节课者(2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考试(含考查)作弊者:

1. 违反考场纪律未构成作弊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违反考场纪律,构成作弊者,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要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替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集体作弊者(三人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已经因作弊受过处分,又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在办理(补办)学生证过程中以伪造、涂改、谎报家庭住址等欺骗手段弄虚作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如有以下行为,对档案作相应处理,有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处理。

1. 辱骂、威胁负责毕业生分配的领导、教师、行管人员;

2. 破坏宿舍、教室等学校公物及公共设施;

3. 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

4. 其它扰乱学校及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 屡教不改或第二次受处分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1. 有自首情节者;

2. 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给予下列处罚:

1. 受到违纪处分后,一学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操行评定为&lduo;不及格&rduo;;

2. *一个学期,凡受到记过处分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与报批程序。

1. 给学生纪律处分,一般应先由班主任员提供犯错误学生的综合材料(包括犯错误学生的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证明材料,平时表现含平时教育材料和学生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处理意见),报学生科核清事实,由学生科签署处理意见。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校园治安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的,由保卫*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科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和在学生宿舍内违纪的分别由教务*、宿舍管理*查清事实,分别由教务处和学生科签署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科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跨学生科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科及相关*牵头,召集有关的主管领导,按本办法,定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科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2. 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生科和相关职能*讨论决定审批后下文公布。

3.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科和相关职能*提出处分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学校行政办公室下文公布。

4. 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材料也装入本人档案。

5. 各类处分决定,应分别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同时由所在学生科通知学生家长。

6. 处分决定均存入学生档案,不得撤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解除处分的程序办理,学生科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lduo;以上&rduo;,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lduo;以上处分&rduo;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天河校区学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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